鉅大鋰電 | 點擊量:0次 | 2020年02月28日
請求裁決逾期業(yè)績補償款等6.83億元,智慧能源提起仲裁
一月八日,資本邦獲悉,智慧能源(600869.SH)通告稱,向上海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裁決蔡道國、顏秋娥、蔡強支付補償款、逾期補償利息、公司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等合計人民幣68,323.69萬元。
本次仲裁已被上海仲裁委員會受理,目前尚未正式開庭審理。
智慧能源表示,仲裁案件事實、請求的內(nèi)容顯示:
2015年七月,公司與蔡道國、顏秋娥、蔡強簽訂了《關于遠東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與蔡道國、顏秋娥、蔡強之發(fā)行股份及支付現(xiàn)金購買資產(chǎn)協(xié)議》(以下簡稱“《購買資產(chǎn)協(xié)議》”),約定公司以發(fā)行股份及支付現(xiàn)金的方式受讓蔡道國、顏秋娥、蔡強合計持有的江西遠東電池有限公司(原名“江西省福斯特新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遠東電池”)100%股權。
《購買資產(chǎn)協(xié)議》約定了應收賬款賬面價值補償義務:截至2014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江西遠東電池經(jīng)審計的累計應收賬款賬面價值為258,717,817.54元。前述應收賬款中,在2017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仍未收回的應收賬款賬面價值,則蔡道國、顏秋娥、蔡強各主體同意按實際未收回應收賬款賬面價值向江西遠東電池進行補償,該等補償需由蔡道國、顏秋娥、蔡強于公司針對江西遠東電池2017年度審計報告出具之日起3個月內(nèi)以現(xiàn)金方式向江西遠東電池支付。每逾期一日,按應支付補償金額的萬分之五向江西遠東電池支付利息。自蔡道國、顏秋娥、蔡強按上述約定向公司補償未收回應收賬款賬面價值之日起,江西遠東電池將上述應收賬款的債權轉讓給蔡道國、顏秋娥、蔡強,由蔡道國、顏秋娥、蔡強享有相關權利承擔相應義務。同時根據(jù)《購買資產(chǎn)協(xié)議》,如違反協(xié)議相關約定,蔡道國、顏秋娥、蔡強承擔與之有關的一切費用,并承擔違約責任。
2018年四月,公證天業(y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江西遠東電池《2017年度審計報告》顯示,截至2017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江西遠東電池經(jīng)審計的應收賬款賬面價值為人民幣540,239,079.21元。蔡道國、顏秋娥、蔡強需根據(jù)《購買資產(chǎn)協(xié)議》約定向江西遠東電池進行補償人民幣540,239,079.21元。
截至本通告日,蔡道國、顏秋娥、蔡強尚未補償,已構成違約。為維護公司利益,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員會提起如下仲裁請求:
1、裁決蔡道國、顏秋娥、蔡強連帶支付江西遠東電池補償款人民幣540,239,079.21元。
2、裁決蔡道國、顏秋娥、蔡強連帶支付江西遠東電池自2018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實際支付完畢補償款之日止,以540,239,079.21元為基數(shù),按照日萬分之五的利率計算的逾期補償利息(暫計至2019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人民幣142,082,877.84元)。
3、裁決蔡道國、顏秋娥、蔡強連帶支付公司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共計914,942.13元(包括財產(chǎn)保全申請費人民幣5,000元,財產(chǎn)保全保險費人民幣409,942.13元,律師費人民幣500,000元)。
4、裁決蔡道國、顏秋娥、蔡強承擔本案全部仲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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